花哈哈「新聞倫理公約」


正在準備明天上課的材料,發現有前輩授課時,還會提到「新聞倫理公約」。

呀呼~~好偉大啊~~

這一共十二條,如果條條都能達到,還能夠兼顧飯碗,我覺得諾貝爾獎應該頒給這個人。

1. 新聞工作者應抗拒來自採訪對象和媒體內部扭曲新聞的各種壓力和檢查。

最好是啦!採訪對象你有本事去得罪啊,事後他打一通電話給總編輯或是廣告部總經理,然後就等著被削吧。而且報社還會知情達理地另外弄些「正面報導」出來,當作賠禮。至於媒體內部哦?先幹到總編輯再說!

2. 新聞工作者不應在新聞中,傳播對種族、宗教、性別、性取向身心殘障等弱勢者的歧視。

這點我看也很難吧。記者就算不主動侵略,有時候受到生長環境影響,難免有些既定的偏見。對了,這條怎麼只有種族、宗教、性取向身心殘障而已呢?太不嚴謹了吧。經濟的弱勢也要算吧。還有年老、年幼就不算?國籍算不算?很多報紙天天吃大陸新娘、外籍新娘的豆腐,還兼談媒體改革咧!

3. 新聞工作者不應利用新聞處理技巧,扭曲或掩蓋新聞事實,也不得以片斷取材、煽情、誇大、討好等失衡手段,呈現新聞資訊或進行評論。

啥?什麼?請說國語好嗎?

4. 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採訪對象的收買或威脅。

這不是同第一條嗎?北七!

5. 新聞工作者不得利用職務牟取不當利益或脅迫他人。

是哦,要99%做到很簡單啦,但是那剩下1%真的不容易啊。話說回來,反正現在記者也不值啥錢了,想要「脅迫他人」?實在想太多。

6. 新聞工作者不得兼任與本職相衝突的職務或從事此類事業,並應該迴避和本身利益相關的編採任務。

西啦。我是沒有這樣做啦。別人有沒有這樣,請參考下面這一條啦。

7. 除非涉及公共利益,新聞工作者應尊重新聞當事人的隱私權;即使基於公共利益,仍應避免侵擾遭遇不幸的當事人。

真的,真要這樣規定,有些周刊可以直接收起來了。

8. 新聞工作者應以正當方式取得新聞資訊,如以秘密方式取得新聞 ,也應以社會公益為前提。

好大一頂帽子啊,誰不說自己是為了「社會公益」?

9. 新聞工作者不得擔任任何政黨黨職或公職,也不得從事助選活動,如參與公職人員選舉,應立即停止新聞工作。

對啦,當電視台的董事長就不算新聞工作吧?

10. 新聞工作者應拒絕接受政府及政黨頒給的新聞獎勵和補助。

有這種東西嗎?沒聽過。

11. 新聞工作者應該詳實查證新聞事實。

讚!注意哦,是「應」,而不是「必」。

12. 新聞工作者應保護秘密消息來源。

那當然,誰會把自己的消息來源說出去啊,這樣以後就沒有獨家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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