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03-08 21:31 / Richyli.com 李怡志
今天C|Net同時刊出2篇跟網路/網友相關的新聞,十分有趣。第一篇延續了美國公民新聞熱潮,講美國一位名為Garrett M. Graff的網誌作家,為了替自己的Blog fishbowlDC寫報導,終於獲得許可,成為第一個獲准參加白宮「記者會」(這時候可能按照大陸的說法叫「新聞發布會」比較妥當)的網誌作家。
但獲准參加新聞發布會、跟記者同進同出,到底算不算「記者」?擁有的Blog能不能被當成嚴肅的媒體呢?
另一則報導指出,加州的法官已經要求3個之前因為洩漏Apple電腦訊息的Blog,必須提供消息來源,畢竟蘋果對此很惱怒,雖然蘋果也會玩弄耳語消息,將其當成行銷管道之一,但出現在這些Blog上意料之外的耳語,恐怕也會破壞Apple的計畫。
沒有當過記者的人大概不知道,記者與媒體在新聞自由的大纛下,「保護新聞來源」是一種很重要的義務及權利,美國水門案就是因為有重量級消息來源,才能夠把 總統搞下台,但這位透露消息的「深喉嚨」是誰,迄今只有少數人知道。不過加州法院顯然不認為Blog這樣的一人媒體,在目前的機制下有能力承擔如此的責 任。
如果您認為這篇文章應該讓更多人看到,請幫忙推,謝謝。
貼到: 分享
Yahoo!分享書籤 / Del.icio.us / My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