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11-03 21:52 / Richyli.com 李怡志
昨天為了畫衛星廣播電視法的圖表,去查了法令,然後順便看到第九條:
衛星廣播電視事業不得播送有候選人參加,且由政府出資或製作之節目、短片及廣告;政府出資或製作以候選人為題材之節目、短片及廣告,亦同。
我怎麼覺得選舉到了,這樣的廣告很多呢?政府應該包含地方政府吧,到底這些已經登記參選,打算連任的縣長候選人,利用縣政府資源為自己吹噓過去的政績時,有沒有違法呢?新聞局查了別的,就不查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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