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1-08 11:26 / Richyli.com 李怡志
為什麼連載第二話就會是這種題目,純粹是歷史的機運。
大法官會議2009年11月6日針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規定違憲?」做出第666號解釋,過去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的「罰娼不罰嫖」,與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有違。
也就是說,既然性交易這樣的行為違法,那麼為什麼只有罰娼不罰嫖?如果嫖可以不罰,為什麼要罰娼?總而言之,罰娼不罰嫖,或者罰嫖不罰娼,看起來都是違憲的。
大法官會議的666號解釋只有說不可以一個罰一個不罰,那未來應該罰娼又罰嫖,還是不罰娼也不罰嫖呢?
標籤: 司法, 圖表, 性工作, 矩陣, 社會, 簡報, 表格
如果您認為這篇文章應該讓更多人看到,請幫忙推,謝謝。
貼到: 分享
Yahoo!分享書籤 / Del.icio.us / MySha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