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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寫信來問我,在德國要怎樣才能留下來,取得永久居留或是入德國籍。目前德國給外國人的簽證有下列幾種:
另外一種叫做 Aufenthaltsbefugnis。是給大陸「流亡」學生拿的。 其中 Aufenthaltsbewilligung是「有目的」的居留,也就是在你的簽證上會註明你居留的目的。留學生跟應聘來德國工作的人拿的都是這種。這種東西通常一年一簽。可是外事局有權利在沒有原因的情況下拒絕你的簽。 Aufenthaltsbewilligung 無法轉換成其他居留,在居留目的終結(學業結束)之後,必需在三個月內離境。目前德國嚴格限制留學簽證只能延十年,過了十年再延簽會有小麻煩。 而且Aufenthaltsbewilligung的法律效力是最低的,當德國各級政府、警察、戶政單位等等對你的居留有意見,你馬上就必須滾蛋。 Aufenthaltserlaubnis 有分有限期與永久之分。目前台灣人只有在德國當公司負責人、或當公司的代理負責人才有可能拿到 Aufenthaltserlaubnis,一般應聘來德國的通常只能待三年。Aufenthaltserlaubnis 通常是第一次延一年,之後兩次延兩年。五年之後可以申請改永久居留許可。 依德國外國人法的精神,外國人眷屬所拿的居留與本人相同。所以如果你將配偶接來,也是拿一樣的 Aufenthaltsbewilligung。小孩不管是不是在德國生,也都一樣。 Aufenthaltsberechtigung就是一般所稱的居留權,大約和美國的綠卡相當,可以自由居住、工作、生活。如果沒有重大犯罪的話,德國政府不能拿你怎樣。當拿到Aufenthaltsberechtigung後,其實已經和入籍德國差不多了。 一般來說,留學生不管在德國多久,除非是娶嫁德國人(通常是嫁給德國人啦∼∼)或是留下來開公司(資本額50000馬克,合台幣不到一百萬,其實是很便宜的),否則能留下來的機會很小。當然,在台灣找到好工作,派出來當公司負責人,五年後也可能轉成永久居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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